步入法院工作已有五年的时间了,有很多事情值得去反省,也有些事情让你刻骨铭心,有些事让你回味无穷。
2015年3月份,少年庭受理一起未成年人抢劫的案件,作为书记员的我立刻拿起一份起诉书副本向庭长汇报,刘庭长看了起诉书后说:“按程序通知被告人杨某的法定代理人来法院向其了解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及家庭情况,请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指定法律援助律师”。我随后打电话通知被告人杨某的父亲,电话接通后杨某某说自己身体不方便出行,无法到达三门峡,我将情况告知刘庭长。刘庭长得知该情况后考虑到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向其法定代理人了解被告人的相关情况,本案又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轻微伤,被害人也提起相关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要求被告人杨某对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一并进行赔偿,考虑到上述一连串的问题刘庭长决定亲自前往被告人杨某的家。
杨某的家位于灵宝市某一个小村庄,早上八点一上班刘庭长便叫上我一起驱车赶往被告人杨某的家,大概一个半小时车程后我们来到被告人杨某居住的村庄,经过打听方才找到被告人的家。在见到被告人杨某父亲的那一瞬间我惊呆了,这就是我之前打电话他说自己不方便出行,无法到达法院的那位父亲!在其回绝我的那一瞬间我在想,这是一位多么不负责任的父亲,自己孩子出事了都不着急,可在这一瞬间,我的心在默默的鄙视着自己。杨某的父亲在十六岁时因故将腰椎摔伤,致使下肢活动受限,系三级残疾,由于下肢活动受限不论其干什么都只能蹲着,不能像正常人一样直立行走,杨某年迈的奶奶身患各种疾病,但由于家庭贫困也一直无法得到很好的治疗,因老人不想给杨某父子增加经济负担,故一直坚持不去医院进行治疗,杨某的亲生母亲在杨某一岁半时因嫌弃家里贫穷便离家出走,一直未归。
杨某的家庭非常贫困,进入院中仅仅能看到三间破旧的瓦房矗立在那里,屋内破烂不堪,一件像样的家具都没有,做饭烧的是木柴,家中唯一值钱的就是杨父养的一头老母猪。老母猪一个月前刚刚下了十几只小猪仔,杨父告知我们知道自己孩子触犯了法律,伤害了别人,所以想找个合适的价钱把老母猪下的小猪仔给卖掉,无论能卖多少钱都会一分不少的赔偿给被害人,以此来减轻杨某的罪行。刘庭长问杨父除去自己的投资卖掉小猪崽后还能剩余多少,杨父回答所剩无几,可是为了能够减轻杨某的罪行,无论再苦再难也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希望法律能够对杨某减轻处罚,看在其还是个孩子的份上。刘庭长问杨父,如果钱都进行了赔偿,那家里的生活如何安置,杨父说虽然自己不能像正常的农民一样下地干活,挣取劳动收益,但自己也会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比如养猪。杨父说有了这头老母猪不停的下小猪仔,我的生活就有奔头,所以你们不用担心我家的生活。详细了解杨某的家庭情况后,我们便准备离开,就在这时刘庭长从兜里面掏出三百元钱交到杨父手里,杨父不接受,但在刘庭长一再的坚持下,杨父收下了,刘庭长还对杨父说考虑到你的身体原因在杨某案件开庭时你可以不去法院参加庭审,但如你想见见孩子的话到时可让我们同事小张开车来接你到法院,杨父听到刘庭长的话以后感激的哭了。刘庭长劝杨父不论杨某这次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这都是对他很好的一次教训,将来孩子出来以后希望杨父多与孩子沟通,给孩子引向正确的人生道路。
离开杨某家回到单位后,刘庭长让我立即电话通知被害人来法院一趟。第二天,被害人来到了法院,刘庭长见到被害人后告知其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并将被告人杨某的家庭情况如实的告知了被害人,被害人也是一位十分通情达理的女士,其听完后就表示关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问题回去再考虑一下。考虑到杨某父亲可能来参加庭审,刘庭长将庭审时间安排在下午。开庭当天杨某的父亲到场,被害人看到杨某父亲的实际情况后立即告知审判长刘庭长想要将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撤诉,刘庭长将被害人的想法告知被告人杨某父亲,杨父听后十分感激,但为了减轻被告人杨某的罪行依然坚持赔偿被害人1000元的经济损失,最后在杨父的坚持下被害人接受了,并对被告人杨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这件事是我初到少年庭时的事情,虽然已经过去了两年,但在我这里却让我感悟很多。法网亦柔情!它让我懂得法院每一个工作者不能用刻板、冷酷的态度去对待每一个当事人,要用平和的心态、温和的语气来维持法制应有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