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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巩士超(住沈丘县付井镇玉帝庙行政村玉帝庙村):本院受理原告聂东才与你、代永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7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巩士超住所地)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主办法官:代志军电话:0394-5288596、18625738071
        ·程素梅、刘伟(住沈丘县赵德营镇曹楼行政村曹楼村):本院受理的原告苏睿诉被告程素梅、刘伟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果。原告 苏睿要求判令: 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款项75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10000元自2018年8月22日起算, 650000元自2018年12月3日起算,均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3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主办法官:赵欣电话: 18625738156
        ·王志博(身份证号41272819880707491X):本院受理原告高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志博偿还借款本金16000元,利息按2分,从2018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结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王志博户籍所在地沈丘县留福镇代营行政村、留福镇派出所)主办法官:窦建中 法官助理:范双双电话:0394-5288207
        ·张亚楠:本院受理原告胡玉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胡玉超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8980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21年1月21日计算至还清该款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被告的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王法官 18625738299、18625738125
        ·为了确保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审判质量,落实审判公开 原则的要求,我院对罪犯刘广林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基本情 况公示如下:罪犯刘广林,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2018年10 月27日沈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624刑初460号刑 事判决书,以强迫交易罪判处刘广林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罪犯刘广林因患有 高血压很高危,心力衰竭,糖尿病等,不宜收监执行,申请 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豫 1624刑更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对罪犯刘广林暂予监外 执行,期限10个月。期限届满后,刘广林又申请暂予监外 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2021)豫1624刑更3 号暂子监外执行决定书,期限一年。到期后,刘广林再次申 请暂子监外执行,本院委托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广林的 病情进行法医学鉴定。周口市中心医院出具刑事诉讼医学鉴 定意见书(周中心医【2023】医鉴字第10号),鉴定结论为: 1、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合并靶器官损害伴临床疾患;2、 颈动脉硬化;3、糖尿病;4、高血压性视网膜病变;5、冠 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专家论 证,出具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专家论证意 见书(2022司辅核【诊】第54号),结论为:罪犯刘广林目 前病情符合《保外就医言正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项“高血 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之规定。现予公 示。公示期限为三天,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遇节假日顺延)。凡对该罪犯暂子监外执行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内 向本院综合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附:承办人联系电话:18625738117
        ·为了确保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审判质量,落实审判公开原 则的要求,我院对罪犯李保安暂子监外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公 示如下:罪犯李保安,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丘 县周营乡孟寨行政村寺角村一组009号。2019年12月28日本 院作出了(2019)豫1624刑初718号刑事判决,以犯寻敲诈 勒索罪判处罪犯李保安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李保安以患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豫1624刑更5号暂予 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李保安暂子监外执行,期限10个月。 到期后,李保安又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31 日作出(2021)豫1624刑更10号暂子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 对李保安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一年。到期后,李保安再次申请 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委托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保安的病情 进行法医学鉴定。周口市中心医院出具刑事诉讼医学鉴定意见 书(周中心医【2023】医鉴字第6号),鉴定结论为:1、高血 压病3级,很高危,合并靶器官损害;2、颈动脉硬化;3、风 湿性心脏病,二尖瓣置换术后状态,三尖瓣成形术后状态。经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专家论证,出具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 监外执行组织诊断专家论证意见书(2022司辅核【诊】第71 号),结论为:罪犯李保安病情符合《保外就医言正疾病范围》 第三条第4项“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 之规定。现予公示。公示期限为三天,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 算(遇节假日顺延)。凡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者,请 于公示期内向本院综合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附:承办人联系电话:1862573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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