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法院都以当事人诉讼请求中的诉讼标的金额作为计算依据,收取诉讼费用。对于没有明确诉讼标的金额的案件,法院该如何收取诉讼费呢?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
诉讼标的物是证券的,按照证券交易规则并根据当事人起诉之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当日的市场价或者其载明的金额计算诉讼标的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金额。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