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叶县人民法院常路中心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郭某彩礼金及三金折价款共计90000元。被告王某收到判决后,该庭王蒙法官主动判后答疑,耐心释法明理,最终,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被告王某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据悉,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2019年10月18日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期间郭某共支付王某彩礼129000元,购买项链、手镯、戒指价值16323元。婚礼举办后,郭某多次要求王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其一直拖延,至今未曾办理。2019年11月30日,郭某、王某发生纠纷,致王某左足受伤,郑州大学附属郑州中心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认定王某伤情为左足内侧楔骨骨折(可疑)、左足软组织损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结婚之用的彩礼及首饰在给付时应当认定为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在双方结婚登记目的无法实现,其赠与的条件未成立且赠与钱款数额较大的情况下,接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郭某与王某虽然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意愿的公示范围在双方亲朋好友之间较为广泛。在同居生活期间,双方不能冷静、理智的解决矛盾,郭某对王某身体的伤害也是双方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综上所述,王某应返还郭某彩礼及三金折价款90000元,宣判后,王蒙法官从真正化解双方当事人矛盾的角度出发,主动进行判后释法明理,解开了当事人心中的不解和疑惑。最终,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被告王某第二天到法庭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