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裁判文书公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规定,相关事宜请与各审判法院联系。
        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义民初字第453号
        原告义马市信息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朝辉,会长。
        委托代理人王宗贤,该协会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正义,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梁照志,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姚光升,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义煤集团千秋矿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马市信息协会诉被告陈正义、姚光升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马市信息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50元,减半收取费25元,由原告义马市信息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邓晓辉
        人民陪审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梅 莹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义马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