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亮与陈某系同村老乡,陈某于2015年向李某亮曾借款118280元,后陈某因病去世。李某亮于2021年起诉至义马法院,要求判令陈某的遗产继承人陈某斌、陈某霞承担还款责任。义马法院经审理判令陈某斌、陈某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继承陈某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陈某欠李某亮债务118280元。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陈某遗留的位于义马某房屋已于2018年被另案处置完毕。经网络查询及线下调查,亦未发现陈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遗产。后李某亮反映陈某生前为其儿子陈某斌购置房产,义马法院及时启动财产调查,经查,陈某斌名下房产购置于2019年,系婚后购买,不应作为继承遗产予以执行。义马法院及时将调查情况向申请执行人李某亮进行了反馈,告知本案无遗产可供执行,属于执行不能,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债权虽未得到实现,担认可调查结果,对法院执行工作表示理解。
【典型意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借款人的遗产进行了充分调查,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了及时、全面的核查。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借款人确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其他义务人,案件客观上执行不能。经耐心细致释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虽未得到实现,但充分理解法院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