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个人安全意识
永城法院特别选取
四起危险驾驶罪典型案例
通过以案释法
深化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安全理念
防范危险驾驶带来的巨大风险
案例一:邸某危险驾驶案
2022年2月12日14时许,邸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低速三轮车,沿永城市条河镇由南向北行驶至永城市条河镇王石庄村路段时,被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邸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6.05mg/100mL。
永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法官说法:醉酒驾驶入罪依据
关于入罪的依据:饮酒驾驶不等于醉酒驾驶。饮酒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反映危险驾驶罪犯罪程度的主要因素。
案例二 :侯某危险驾驶案
2022年7月21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侯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机动三轮车沿本市薛湖镇东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该镇西街村路段时将行人停放在路边的电瓶三轮车撞翻,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侯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66.37mg/100ml。
永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官说法:酌情从重处罚标准
被告人侯某醉酒后驾车发生事故,致车辆受损,酒精含量超过200 mg/100ml,从严惩处。
在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酌情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 mg/100ml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案例三:卢某危险驾驶案
2022年3月30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卢某无证饮酒后饮酒驾驶小型轿车,沿永城市和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文化路与和谐路交叉口西100米处,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同时又与被害人王某骑乘的电动二轮车追尾相撞后,电动二轮车又撞上停在路南的黑色小型轿车、红色小型轿车,造成车辆受损、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卢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28.07mg/100mL。
永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法官说法:二次酒驾从重处罚
我们都说“吃一堑长一智”,因酒后驾驶被查处的驾驶人通常都会痛定思痛,认真掂量违法犯罪的代价,但仍有个别驾驶人不知悔改,重蹈覆辙。酒后驾驶被查处后交管信息平台会终身记录其违法犯罪行为,不管其后续是否重新恢复驾驶资格,再次酒后驾驶便是属于“二次酒驾”。从案例三的量刑情节可知,二次酒驾属于酌情从重处罚情节。本案中的卢某不仅是好了伤疤忘了疼,二次酒驾开车上路,甚至造成车辆受损。人员受伤,在违法的边缘来回试探,最终也受到了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
案例四 :刘某危险驾驶案
2022年9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东城区侯岭镇呼东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3.77mg/100mL。
永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撤销本院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官说法:缓刑考验期再犯罪
缓刑是法律给予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的犯罪人员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但在缓刑考验期内,并不意味着可以为所欲为,一旦违反相关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或在缓刑期间再次犯罪的,不仅会被撤销缓刑,还会受到法律更为严厉的制裁。本案被告人"醉"上加罪,被告人缓刑考验期内再次醉酒驾驶,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法官提醒
广大驾驶员要引以为戒,增强对酒后驾驶危害性的认识,树立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意识,不要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当儿戏。希望大家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找个代驾安全回家”,切勿心存侥幸,拒绝酒后驾驶,遵守交规从你我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