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法院网讯 近日,因被执行人王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王某在被执行法官拘传至法院后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判决义务。执行法官决定将对其作出采取强制拘留措施的决定。王某意识到拒执并非儿戏,当场同意履行交房义务,并让家人将房屋钥匙交付申请人陈某。
2016年7月,陈某与王某签订售房合同,双方约定:陈某以90000元价格购买王某的房屋一套。陈某在合同签订后即交付王某购房款90000元。因王某一直未能按照约定交付房屋或者退还购房款,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该起纠纷经永城法院审理后判决,被执行人王某应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将约定房屋交付给陈某。2018年7月,因王某迟迟不履行生效判决中确定的义务,陈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通过电话联系王某无果,通过法院专递邮寄的执行文书也被拒收退回。经过多方查找,执行法官通过陈某提供的线索在一处饭店门口找到被执行人王某,将其带至法院,并向其说明了应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及拒不履行判决可能产生的后果。王某仍然拒不配合履行,经过几轮劝说,王某始终不愿意配合法官的执行工作。执行法官当场对王某表示将对其采取强制拘留措施,并送往拘留所。王某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顿时着了慌,当即表示同意履行判决,交付房屋。
王某联系其家人将涉案房屋的钥匙交付陈某。陈某在确认钥匙无误,实际占有房屋后撤销了执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