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息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确认保险公司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保护了当事人张某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张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期为一年。2020年6月,张某在医院体检时被告知患有乳腺结节,因病情轻微,张某并未在意。2021年12月,保险即将到期,张某在该保险公司升级投保了另一份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期为15年,系原人身保险合同的升级版。原不过是张某一时兴起买个保险试试水,岂料,这份保险马上就派上了用场。
2022年3月,张某在体检中被医院诊断为乳腺恶性肿瘤,并进行了手术治疗。张某在手术治疗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而保险公司则以张某于2021年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时,未如实履行告知其患有乳腺结节的情况为由拒绝理赔,并做出了拒绝理赔通知书。因双方协商无果,张某便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息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承办人吕晓云受理案件后,对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了了解。因双方均拒绝调解,案件如期开庭。在锁定了双方的争议焦点后,吕晓云根据查明的事实情况,依法对案件作出了判决。
本案中,双方与2021年10月20日签订的保险单中关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部分载明,要告知最近一年的检查结果及是否接受诊疗等情况。“最近一年”的时间段应指2020年12月3日至2021年12月4日,而张某是在2020年6月被告知患有乳腺结节,即保险公司要求张某提供的信息不在该保单中规定的期间内。且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并未将“乳腺结节”列举为必须告知的异常健康事项,合同中对此也没有明确约定,故保险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判决确认保险公司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未提起上诉。心里大石头落下的张某随即赶来送了一面“崇法明德,公正为民”的锦旗,并连连道谢:“吕法官,你这可是相当于救了我的命啊!谢谢,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