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息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年近六十的何大娘与王某是同村乡邻。此前,为维持生计,何大娘一家租赁王某的土地耕种,几年来两家一直相安无事。直到去年十月份,因土地租赁费用迟迟不到账,儿子又在外务工顾不上回来,王某的母亲周某遂赶到何某家中索要租赁费。此时,何某家中只有丈夫李某一人在家,一听是租赁费用的问题,李某便表示自己已经将钱通过第三人转交,但周某对此并不认可,并因此与李某发生争执。争执中,周某高血压复发被送医救治,李某则立即拨打110报警。随后,公安民警赶到何某家中了解事情经过,并向其释明利害关系后离开。
次日上午,何某因心中郁郁,便在村外耕地里自行喝下了其随身携带的农药,好在被同村人发现后及时送往医院救治。因为花费了不少医疗费,越想越气的何某便以王某、周某侵害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为由,将二人诉至息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催收租赁费与损害没有因果关系,不担责!
王某是否担责?承担何种责任?
王某并未与何某或者何某丈夫见面,也没有证据证明王某存在唆使其母亲周某到何某家中闹事的行为,因此,何某起诉要求王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周某是否担责?承担何种责任?
经查,其一,虽然周某确实存在到何某家中催要土地租赁费并发生争执的事实,但何某并未举证证明周某存在威胁、恐吓等过激行为,且周某的争执相对方为何某丈夫,并非何某本人;其二,何某喝农药的时间为双方发生争执的次日上午,此时王某、周某均不在现场;其三,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喝农药的危险性和损害后果应有认知,并且损害发生时周某早已离开现场,在何某丈夫已报警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双方之间的争执。因此,何某应当对自身危险行为自行承担责任。
综上,息县法院依法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属一般侵权案件,一般侵权行为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承担一般侵权责任须具备四要件: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本案中,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即何某喝农药产生的抢救费用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但王某和周某并没有针对何某的侵权行为,对何某的损害结果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此外,王某、周某也没有主观上的侵权故意。因此,王某、周某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
俗话说的好,远亲不如近邻。邻里纠纷往往因生活琐事而生,案件不大,但处理不当却易引发严重后果。争吵中,恶语相向的不理智行为,非但不能解决纠纷,反而有可能给双方乃至双方的家庭都带来不必要的痛苦。因此,生活中大家应尽量避免与他人发生冲突,与人为善,宽以待人,如遇矛盾纠纷,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再到《民法典》,我国民事法规进一步优化了侵权责任的责任认定,在鼓励人们助人为乐的同时,纠正了长期存在的侵权责任“和稀泥”的现象,代之以明确的过错责任。通过立法、司法活动守住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