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权利
(一)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二)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三)当事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四)人民法院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
(五)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要求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
(六)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七)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八)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
(九)民事、经济、行政赔偿诉讼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十)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但行政案件被告人无权提起反诉。
(十一)当事人有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
(十二)当事人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还特别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案件立案后,一审判决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当事人义务
(一)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二)必须遵守法庭规则。
1、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判决,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2、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