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天天有,“诈骗”特别多!随着ETC的普及使用,关于ETC的短信骗局层出不穷,“ETC缴费系统出错、ETC更新、ETC被冻结、ETC被禁用......”精心包装的钓鱼网站,致使众多车主中招。
新密法院近期就审理了一起伙同他人通过钓鱼网站盗走他人银行卡内钱财的盗窃、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
案件详情
被告人赵某多次将钓鱼网站网址售卖给网络认识的网友,购买钓鱼网站的网友以“ETC的名义”群发短信到受害人手机,受害人看到短信后点击短信内的链接按照提示注册个人信息输入身份证号、银行卡及密码。网友再将收集到的受害人个人信息通过“蝙蝠软件”发送给赵某,经过赵某的操作后受害人银行账户资金就被盗走了。被告人付某向被告赵某出售可以读取短信内容并发送到指定邮箱的木马软件以谋取利益,为赵某盗窃他人银行账户财产提供了帮助。在短短五个月的时间里,先后有数十位受害人的银行账户被盗窃,盗窃金额累计高达16万余元。
新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16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付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新密法院依法对其二人判处刑罚。
再次提醒广大市民,不要点击不明链接!
当收到与ETC银行卡业务相关的短信,可以第一时间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咨询核实信息;对于涉及银行卡的账号、密码、身份证号、手机验证码等信息、一定谨慎,再谨慎!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