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情况
2019年3月,张某与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两人开始同居。同居期间,张某怀孕并于2021年8月生下一子。后因双方感情恶化,2021年底两人分手,结束同居关系,孩子由张某抚养,徐某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张某多次找到徐某,要求徐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未果,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调解,并将相关法条逐字逐句向徐某释明,作为孩子的父亲,应当负担孩子的抚养费。在法官的调解下,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一定尽自己该尽的义务,同意每月支付孩子1000元抚养费。该起案件成功化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提示
抚养孩子是父母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社会责任,不因父母双方是否缔结婚姻而改变。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会出现男女双方在没有缔结婚姻的前提下生育孩子的情况,这就产生了法律上的“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虽然能够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得到法律保护,但非婚生子女在日后的成长过程中难免身心健康受到伤害。因此,作为父母应该正确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多从保护孩子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感情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