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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公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规定,相关事宜请与各审判法院联系。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魏执字第0089-1号
        申请执行人:丁景辉,男,汉族,1981年6月5日生,住许昌县榆林乡高庄7组。
        被执行人:高利华,女,汉族,1982年10月5日生,住许昌县尚集镇罗门村八组。
        申请执行人丁景辉诉高利华人身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魏民一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高利华至今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高利华名下位于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屯北新城2号楼2单元4楼东户房产一套进行评估拍卖。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袁新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力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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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