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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场“跨越”春夏的调解

        发布时间:2022-06-27 15:38:26


            许昌市某幼儿园一名小朋友江小某在幼儿园就读时摔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因与幼儿园及保险公司就损害赔偿无法达成一致,家长一纸诉状将幼儿园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2022年6月15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该起因伤残鉴定争执数月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调解过程

            江小某代理人诉称,2021年10月12日上午,江小某在许昌市某幼儿园,由老师带领下做游戏时摔倒致左肘部摔伤,随即送往该镇某医院进行治疗,后又送至许昌某骨伤医院治疗,幼儿园支付了江小某在医院治疗所需的医疗费,并未支付其他相关费用,据了解幼儿园在某保险公司许昌分公司投有学平险和校方责任险。江小某代理人称,保险公司应当在幼儿园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支付申请人的相关费用,但是一直未协商好给付款项。2022年2月底,江小某代理人将幼儿园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考虑涉及到未成年人受伤,为减少双方诉累,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专职人民调解员于大红积极与各方当事人进行多次沟通。但第二被告保险公司对于伤残等级及赔偿金额存在异议。经原告申请,魏都区法院依法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江小某的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2022年3月底,司法所出具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江小某左肱骨踝上骨折已构成十级伤残。2022年4月底江小某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决幼儿园及某保险公司许昌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于大红仔细研究案情,反复查看原告递交的证据材料和鉴定结果,耐心缓解各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使其冷静、理智地考虑问题;另一方面,通过耐心的释法析理,使当事人明晰诉讼成本与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经过于大红多次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站在当事人的立场权衡利弊,江小某的代理人和幼儿园及保险公司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一致同意某保险公司许昌市分公司赔偿江小某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以及返还幼儿园垫付医疗费合计十万元,该笔费用于2022年7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各方当事人在于大红的见证下,于2022年6月15日签下调解协议。至此,这起因幼童在幼儿园就学期间遭受损害引起的纠纷经过鉴定后在于大红的努力下得以顺利调解,既节约司法成本,也减少了各方当事人诉累。

            近年来,魏都区法院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不断拓宽多元解纷渠道,最大限度汇聚解纷资源,有力化解了一大批矛盾纠纷。下一步,魏都区法院将继续高效推进诉源治理工作,认真落实“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不断延伸司法服务触角,力争把矛盾纠纷防范在源头、化解在诉前,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服务需求。

        责任编辑:张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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