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事儿:通许县四所楼镇某村女孩潘某与四川籍青年杨某,在福建打工时相识相爱,2010年底,杨某随潘某回到老家生活。半年后,两人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杨某做了上门女婿,杨某也将户口迁至潘某家。
2012年10月,潘某生育双胞胎男孩,随母姓潘。双胞胎男孩的出生,给潘家增添了无穷的乐趣,家庭和睦,生活幸福。可是,好景不长,婚初两人感情尚可,遇事潘某还与杨某商量,后来,潘某及其家人嫌弃杨某,无端的吵骂杨某。身为上门女婿,杨某只有忍让。杨某的忍让并没有唤醒潘家人停止吵骂,换来的却是潘家对自己的大打出手。
2014年6月,潘家再次对杨某吵骂后,盛怒之下杨某选择了离家出走,音讯全无。2015年10月,杨某向通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潘某离婚。
庭审中,杨某要求抚养两个儿子,并要求潘某赔偿5万元。潘某表示同意离婚,拒绝儿子归男方抚养。庭下,承办法官从法理到情理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工作,最终二人达成调解协议。
结果:双方自愿离婚,两个儿子由被告潘某抚养,被告潘某补偿原告杨某3万元。
法官点评:目前,在农村少数地方还存在着上门女婿的现象,由于思想观念上的认识,造成上门女婿在家庭中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使上门女婿面临着种种尴尬,由此引发离婚。法官认为,“上门”不应成为歧视的借口,婚姻应该建立在平等尊重的基础上,只有互相包容互相理解,婚姻才能长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