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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公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规定,相关事宜请与各审判法院联系。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664号

        原告吕莹,女,生于1988年6月24日,汉族,住陕县。

        委托代理人兰群贤,男,生于1964年1月9日,汉族,住陕县。

        被告陕县大营镇辛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陕县。

        被告陕县大营镇辛店村第九村民组,住所地陕县。

        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许仲方,系陕县大营镇辛店村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

        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孟德新,系陕县大营镇辛店村村民委员会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莹与被告陕县大营镇辛店村村民委员会、陕县大营镇辛店村第九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吕莹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莹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莹负担。

        审 判 长  张洪涛

        审 判 员  田 元

        人民陪审员  阴建国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兰 蕾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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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