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664号
原告吕莹,女,生于1988年6月24日,汉族,住陕县。
委托代理人兰群贤,男,生于1964年1月9日,汉族,住陕县。
被告陕县大营镇辛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陕县。
被告陕县大营镇辛店村第九村民组,住所地陕县。
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许仲方,系陕县大营镇辛店村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
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孟德新,系陕县大营镇辛店村村民委员会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莹与被告陕县大营镇辛店村村民委员会、陕县大营镇辛店村第九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吕莹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莹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莹负担。
审 判 长 张洪涛
审 判 员 田 元
人民陪审员 阴建国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兰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