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李宜玲的父亲李小凯与申请人的母亲霍虹亚于2011年7月26日登记结婚,2012年3月9日生育原告。2015年5月21日,申请人的父母因感情不和登记离婚,并协商申请人由李小凯抚养。2015年11月30日,李小凯在山西省忻州市保得县同舟煤矿务工时发生事故死亡。事发后申请人的母亲霍虹亚和申请人的祖父李相贤、祖母马捞和大伯李大凯前去该煤矿协商赔偿事宜。经协商,该煤矿一次性赔偿李宜玲及其祖父母70万元,同时支付了李小凯工资30000元。该款项中70万系打至李小凯姑姑李玉娥的账户上进行支付,30000元以现金方式交给了李大凯。后李宜玲以李相贤、马捞、李大凯为被告向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起诉,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423民初989号民事判决,确认李相贤、马捞支付李宜玲抚恤金226222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李宜玲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李相贤、马捞送达了申报财产通知书,要求二人申报个人财产状况,并依法将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查明被告在案件执行期间仍自建住房。2017年4月17日因李相贤、马捞拒绝报告个人财产状况,执行法院依法对李相贤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
案件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要求追究李相贤、马捞拒执犯罪的刑事责任,执行法院引导其向当地公安局递交控告材料,并向公安机关反馈案件的执行情况。公安机关审查后未予立案。申请执行人遂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汝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2017年4月26日,执行法院对李相贤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在自诉案件审理期间,李相贤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全额履行义务并缴纳了罚款,李宜玲的法定代理人对李相贤的行为表示谅解。庭审中,李相贤供认其在事故发生后获得赔偿金70万元,除去开支,尚余40多万元,李相贤认罪态度较好并表示认罪。最终,执行法院判处李相贤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李相贤收到数十万元的抚恤金,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拒绝报告个人财产状况,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到对其施以拘留措施后能够悔改,全额履行义务,认罪态度较好,可免予刑事处罚。申请执行人在向公安机关控告无果后,依法以自诉的方式要求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通过审判,一方面惩罚了拒执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也促使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促使案件能够顺利执结,同时也取得了一定的警示教育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