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法的债权得不到偿付,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债权人采取扣押他人财物等非正当手段来解决双方矛盾争议。清丰县法院审结一起债权人索要债务不成,扣押他人车辆反倒自己惹上官司,并被判决在法定期限内依法返还原物并赔偿损失的案件。
基本案情:原告陈某驾驶车辆去4S店保养,返回途中其朋友刘某让原告陈某路过清丰时帮忙将被告王某拉去工地。原告陈某见到被告王某后,王某称刘某还欠其不少工钱,强行将原告陈某所有的车辆扣下,不让原告陈某驾驶离开。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返还车辆,被告置之不理,并声称刘某还钱后车就归还。原告将被告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原告被扣车辆并赔偿原告陈某车辆损失、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扣押车辆属于原告所有,原告依法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被告王某与刘某发生债务纠纷,理应采取正当手段维护自己的债权,私自扣押原告车辆的行为明显失当。遂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将车辆返还原告,并对车辆损失等费用一并做出判决。
清丰县法院提醒您: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发生债权债务等民事争议时,强行扣押他人财物的私力救济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起诉等正当手段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