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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未成年人面对同伴溺水未及时呼救 并隐瞒事故是否应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0-07-20 09:12:54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4日下午,小明、小军、小林、小雷、小亮、小欣等六名小学生(以上都是化名)在某河边桥下玩耍。随后,小明、小军、小林、小雷四人共同从桥下一处泡沫板房上拆下一块长两米、宽一米左右,一面为铁皮包裹的泡沫板,一同乘坐该泡沫板划行到河中心的小岛上玩耍。返回时,小明先上到泡沫板上,其他三人随后也一同趴上,因负荷过重,泡沫板侧翻、裂开,四人均掉落水中。小军、小林、小雷三人扒着裂开的泡沫板返回岛上,小明落水溺亡。后在附近捕鱼的人看到有小孩在河边玩水,撑船赶到事发地将返回河心小岛上的小军、小林、小雷接回岸上。小明落水溺亡时,小军、小林、小雷、小亮、小欣均未呼救,且在五人返回时,未向大人告知小明落水一事。

            事故发生后,小明的父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军、小林、小雷、小亮、小欣及五人法定代理人,还有某县公路管理局、某县水利局、某路桥建设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后判决:一、被告小军、小林、小雷及其法定代理人各赔偿原告小明父母49409.64元;二、被告小亮、小欣及法定代理人共同赔偿原告小明父母32939.76元;三、驳回原告小明父母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之子小明作为年满12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年龄和心智发展程度已足以能够认识到在河里游玩的危险性,但其忽视自身安全,导致溺水身亡。小明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对其子的溺亡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小军、小林、小雷与小明一同乘坐泡沫板返回时,看到小明落水未进行呼救,且在被他人从河心岛上救回时亦未告知小明落水之事,致使错过最佳救助时机。被告小亮、小欣虽未与其他四人一起下水,但作为一起玩耍的同伴,在岸上看到小明落水后,均未进行呼救,在渔民赶到时亦未告知小明落水之事。上述五人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在同伴遇到危险时未尽到必要的呼救及告知义务,故对小明之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某县水利局在事发地大桥的桥墩上喷涂有警示标志,已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且没有保障公民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游泳、戏水等活动安全的法定职责。被告某县水利局、某县公路管理局、某路桥建设公司在本案中均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过错程度,可由被告小军、小林、小雷及法定代理人对小明溺亡分别承担15%的责任,被告小亮、小欣及法定代理人共同承担10%的责任,其余责任由二原告自行承担。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本案作为未成年人戏水溺亡事件,事件的发生令人痛心。本案死者小明系11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家庭均反复强调不得擅自下河游泳的情况下,仍乘坐泡沫板划行到河心小道落水溺亡,其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中一起玩耍的其他同伴,在看到同伴落水时应及时呼救,在有人前来救助时应尽快如实告知,而不是合伙隐瞒事实,致使死者丧失了宝贵救助时机,造成了悲剧的发生。纵观此事件,学校、家庭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防溺水教育同时,应告知其在同伴面临危险时的必要救助方法,而不是在事件发生后如何逃避责任、推卸责任。

            最后,在夏季来临之际,法官在这里呼吁全社会大力宣传未成年人防溺水相关知识,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责任编辑:赵晓东    

        文章出处:365bet官网欧洲_必定赢365线路检测_365平台怎么注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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