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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期付款购车,卖车方将车开走,购车款怎么要回?

          发布时间:2020-01-24 17:24:26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16年4月份在某4S店分期付款购买北京现代IX35型汽车一辆,并签订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和服务合同一份,约定车辆价款175500元。后王某向4S店交纳汽车首付款等各项费用共计121500元,余款部分87000元,4S店承诺为王某办理银行按揭分期付款手续及车辆登记手续。在王某使用车辆一个月后的一天,4S店强行将该车辆收回开走。王某不解,便去该4S店理论,4S店称该车辆是王某个人涉及刑事案件导致无法办理登记手续所致,按合同约定,他们有权收回车辆,并要求王某按约定的购车贷款的20%赔偿违约金、车辆全额价款5‰的使用费车辆使用费等共计6万余元。王某懵了,自己刚使用了一个月的车要被收回,还要支付高额违约金,想到车财两空,王某气不打一处来,便将该4S店告上法庭,要求全额返还购车款。

            结果

            365bet官网欧洲_必定赢365线路检测_365平台怎么注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某4S店签订的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法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某4S店返还王某购车款113020.80元,因该车辆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是王某造成的,王某支付某4S店违约金1740元,两项相抵后,某4S店支付王某111280.80元。

            法理解析

            1、关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效力问题及合同是否应予解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该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原、被告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确认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并履行合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案中,王某因客观原因致使车辆出售方某4S店未能给其办理分期贷款业务,双方订立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现王某要求某4S店返还购车款,该合同应予以解除。

            2、关于双方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合同中关于车辆使用费的格式条款及违约金条款的效力问题。关于车辆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某4S店与王某签订合同的第三条第二款约定:“……,乙方贷款申请被贷款机构拒绝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全额支付车辆价款,否则有权收回车辆,并由乙方承担为此发生的费用。乙方应从车辆交付之日起按日向甲方支付车辆全额价款千分之五的使用费。”因该条款系格式条款,根据当地车辆租赁市场情况,类似争议车型的日租赁费用为260元,该条款对车辆的使用费约定明显过高,加重了原告的责任,该条款应为无效条款;关于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某4S店与王某签订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约定:“……,乙方违约责任为:向甲方支付购车贷款20%的违约金或者向甲方支付逾期总额每日5‰的违约金,二者中以高者为准。”该条款系违约金条款,约定明显过高,且某4S店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具体的损失依据,违约金可按其垫支的87000元本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按月息2分,计算30天,为1740元,由王某支付给某4S店。

            3、关于原告请求返还费用的计算依据及数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王某请求某4S店返还购车款,因王某使用车辆30天,在此期间,王某应负担的车辆占有使用费用,参照当地车辆租赁市场情况,类似争议车型的日使用费用为260元,计算30天,为7800元;应负担的车辆保险金,按每天(1230元+7034.65元)÷365天=22.64元,计算30天,为679.20元,以上费用共计8479.20元,应当予以扣除,故某4S店应返还王某113020.80元。

            法官提醒

            现在分期贷款卖车已经成为汽车消费的主流方式,卖车方会以各种方式获取自己的最大利益,这就要求王某们擦亮雪亮的眼睛,做够这方面的功课,多问、多学。另外,车辆被收回时,买车方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咨询其收费原因等一系列原因,莫要听取卖车方一面之词,运用法律手段,更好的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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