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7日上午10点,龙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被告人陈某、吴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进行公开审理并宣判。被告人陈某、吴某分别获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被告人陈某、吴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供犯罪使用的工具由扣押单位依法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9年8、9月份,被告人陈某、吴某合伙开办鞋厂销售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品牌的产品。该工厂由陈某、吴某负责,并有会计黄某、陈某甲记账。2020年3月以来,被告人陈某向郑某某销售该厂生产的假冒耐克、阿迪达斯等品牌的鞋,收取其转账137310元。案后发,公安机关将从二被告人处查获的制鞋机、缝纫机、仿制商标、账本等物品予以扣押。
龙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吴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金额137310元,属于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龙亭区法院将坚决贯彻“两高”司法解释,全方位加大对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打击力度,进一步更新思想理念和增强责任感,狠抓案件质量和审判管理,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影响力,为维护疫情防控常态形势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