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甲(化名)你因撕毁法律文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在对你依法拘留!”随着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法官一声令下,法警立即将一副铮亮的手铐带在陈某甲手上。
2017年5月24日上午九点半,龙亭法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承办法官为了解案件情况对原告依法进行了询问。原告陈某甲在核对询问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随后,陈某甲提出复印笔录,不料当其用手机拍摄到询问笔录第二页时突然拿起笔录并将其撕毁。该事件发生后,龙亭法院主管民事工作的副院长迅速带领法警赶到审判庭,对陈某甲进行了说服教育。但是,陈某甲态度蛮横,依然认识不到自己的错误。龙亭法院为维护法律的尊严,遂依法作出对陈某甲司法拘留10日的决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的,属于以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