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年头还有人租房子竟然不付租金?近日,源汇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困扰漯河市某房地产公司近十个月的租金问题得以妥善解决。
漯河某房地产公司与刘某于2020年3月签订《房屋使用合同》,刘某缴纳使用费至2021年11月9日,从2021年11月10日起的房屋使用费至今未缴纳。漯河某房地产公司多次向刘某告知应限期内缴纳房屋使用费未果,遂将刘某起诉至法院,维护企业合法权利。
承办法官接到该案后,第一时间与刘某取得联系,向其讲解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经过多次沟通,了解到被告因疫情原因导致经营困难后,及时与原告沟通,原告表示理解,愿意放弃违约金的要求。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合同继续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
【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