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赵某乐(已故)、赵某升、张某丰、张某善四人到兰考段黄河区域内洗澡,赵某乐不幸溺亡。事故发生后,赵某升等三人未向家人或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获群众举报,发现赵某乐尸体并通知家人认领,赵某乐家人才得知此事。赵某乐家人认为县河务局对事故地段未进行有效安全防护,应负主要责任;赵某乐系受赵某丰等三人唆使,才跳入河中,导致溺亡,三人应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因无人对赵某乐家属进行赔偿,赵某乐的父亲赵某建,到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赔偿。
受理案件后,审理法官张令花考虑到该案事件当事人系同村,事故发生前相交甚好,如果仅仅按照法律条文一判了事,那么不仅可能会激化双方矛盾,还有可能为后期的执行工作埋下隐患。思及此,张令花多次入户走访调查,对案件当事人做工作,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然而,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意见。2017年11月20日,兰考县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张某超(张某丰监护人)、张某红(张某善监护人)、赵某奇(赵某升监护人)三人分别赔偿赵某建30689元。
审结该案后,张令花认为原被告之间矛盾较大,该案进入执行程序的可能性很大。为了尽快促使该案真正结束,也为了尽快让赵某建拿到赔偿费,略微弥补其丧子之痛,张令花又多次到三被告家中,从人伦入手,以法理为引,引导被告理解体谅赵某建的丧子之悲,积极主动履行法院判决。最终,三被告主动来到兰考县法院,履行了法定义务。赵某建在该案未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况下,拿到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