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灵行执字第4号
申请执行人灵宝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建银,局长。
委托代理人易伟奇、赵亚飞,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张连成,男,49岁,汉族。
本院在执行灵宝市国土资源局对张连成于2013年5月6日作出的灵国土资执罚(2013)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缴纳罚款9966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灵宝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灵国土资执罚(2013)01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宏志
审判员 刘焕民
审判员 王岳民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