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展示全省法院扫黑除恶成果,不断壮大专项斗争声势,全省法院开展了第六次扫黑除恶集中开庭、宣判活动,共对17件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或宣判,涉及犯罪分子147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省法院从今年第三季度全省法院生效的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中,选取了代令贤、马书喜两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和薛军委、徐迎忠两个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予以发布。
一、代令贤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被告人代令贤通过贿选等方式当选渑池县段村乡中关村村主任后,将被告人代爱军等亲信安排、扶植为村组干部,纠集被告人代鹏飞等人,逐渐形成了以代令贤为首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2012年以来,该组织在个别党政干部的包庇、纵容下,在中关村即周边区域有组织的实施了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
该组织人数较多,组织结构稳固,骨干成员固定,有严明的组织规约。代令贤处于核心地位,通过召开会议等行为安排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他组织成员必须绝对服从指挥,否则即通过辱骂、孤立、撤职、停发工资等方式予以惩罚。代爱军、代春贤、王亨保直接听命于代令贤,是组织的骨干成员,被告人杜忠信等明知代令贤等人的组织系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主要目的,仍自愿、主动参加,并实施部分违法犯罪活动,系该组织成员。
该组织打着集体决议和增加村集体收入的旗号,通过有组织的实施非法采矿、强行获取土地承包权、强拦工程、敲诈勒索等方式敛财,共获取非法利益2000余万元。上述款项主要用于安排组织成员吃喝、旅游、发放工资,以维护组织的生存和运转。同时,将其中的部分款项用于向个别党政干部行贿、缴纳非法占地罚款等,以寻求对组织违法犯罪行为的非法保护。除此之外,另有部分非法收益被代令贤等人据为己有。
为确立、维护、扩大组织势力,树立非法权威、牟取非法利益,在代令贤的组织下,采取暴力、威胁、恐吓、滋扰等方式,长期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如利用组织势力,以“协商”的名义,强行获取承包经营权、强揽河道治理项目;为树立组织非法权威,聚众闹事、扰乱景区开业及邻村换届选举;为打压异己,多次聚众阻拦、恐吓举报群众;为掩盖犯罪事实,以暴力等方式多次聚众对抗政府职能部门执法,聚众到政府部门造势滋事;利用组织把持基层政权的强势地位克扣低保金、随意毁坏林地、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共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40余起,在中关村及周边地区形成了恶劣的影响。
该组织利用个别党政干部的包庇、纵容,长期横行乡里、称霸一方。长期打击、残害百姓,采用聚众拦截、恐吓、威胁等方式对多名举报村民实施报复,使群众不敢举报、揭发组织罪行。通过把持基层政权,不服乡政府领导,甚至辱骂、恐吓乡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干扰、破坏邻村正常选举秩序,严重损害政府形象。为了维护组织获取非法利益,多次聚众对抗、干扰国土局、林业局、公安局等政府职能部门的正常工作,导致部分执法人员慑于该组织威名不敢执法,同时,还多次纠集人员非法缠访、闹访,严重干扰、破坏政府职能部门的执法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该组织对中关村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当地及周边地区正常的政治、经济和生活秩序。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代令贤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涉案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其他各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依法予以没收或其他处理。
(三)典型意义
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把持基层政权,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但因为其很多行为是以基层组织名义实施,社会危害性比较隐蔽,需要予以深入揭露。本案中,代令贤借助村委会主任身份,通过安排组织成员担任村委委员、会计、村支书、村民代表等手段,把持和控制基层政权,在原段村乡个别党政干部的包庇、纵容下,长期横行乡里,对代令贤等被告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查证,全面反映了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假借为民谋利之名,行中饱私囊之实,比如以村委名义在本村部分地块开采钾长石,并承诺所获利润作为集体收入用于村里建设,在三年多的时间内销售金额1391万余元,销售收入却均被代令贤个人占有、支配。二是损害群众利益,为自己及组织成员谋取利益。比如要求每户贫困户只能享受一口人的低保,多余低保金收回后安排给村干部每人享受一口人的低保金。三是肆意打击群众,横行乡里。比如对举报其非法采矿的群众实施辱骂、恐吓、强行非法检查其电脑和手机并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等等,受害群众敢怒不敢言。四是对抗国家权力运行。如在公安机关调查其组织实施的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案件中,强行把正在接受调查询问人员从派出所带走,致案件调查中断,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通过对人代令贤这一类侵蚀基层自治组织的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对于进一步铲除黑恶势力犯罪的滋生土壤具有积极意义。
二、马书喜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一)基本案情
1992年以来,马书喜通过贿选、打压竞争对手等方式,自己或扶持组织成员担任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八堡村主任、村支书、村委委员,逐步控制了该村两委,把持该村基层政权,并以该基层政权及其控制的公司企业为平台,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生活秩序,在八堡村及周边形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组织以马书喜为组织领导者,其儿子马耀帅为组织者,以家族势力为纽带,以八堡村基层政权为依托,以马书喜等人控制的公司为平台,对组织成员进行管理和控制,成员间分工明确,相互支撑。马书喜利用手中公权力,以组织成员是否听话和服从指挥为标准,通过给予政治身份、发放工资、分包项目等对组织成员进行管理和控制。同时,借助其控制的公司企业,为成员提供免费食宿,对生活有困难的组织成员提供帮助,以此笼络人心,使组织成员心甘情愿为组织效力。逐渐形成了以马书喜为组织领导者,马耀帅为领导者,王聚群、王青松等为骨干分子,李国栋、刘德贞等为积极参加者,李小群、王老秋等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利用手中的公权力和组织势力,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侵吞村民利益,通过虚报建筑面积等方式骗取拆迁补偿款,通过阻工、堵路等软暴力手段和殴打等暴力手段强揽工程,采用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通过以上方式,该组织聚敛巨额财富,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达5000余万元。马书喜将非法获利中的一部分用于给组织成员发放报酬、提供经济帮助、带组织成员吃喝玩乐,以维系组织发展。同时,还通过向个别党政干部行贿等方式,利用其公权力为组织的发展壮大寻求保护。
该组织依仗组织势力,为维系组织对八堡村基层政权的控制,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手段打压异己。成立由组织成员组成的巡逻队,采取殴打、打砸等方式垄断该地区的鱼饲料和混凝土行业,有组织的采取滋扰、跟踪等手段索取债务,同时对上门要账的债权人进行殴打,共实施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60余起,为泄私愤、逞强斗狠,无故殴打无辜群众致十余人受伤。
该组织在八堡村及其周边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强迫交易等犯罪,对周边群众造成暴力威慑,致使当地群众产生心理恐惧。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进行调查时,大部分合法利益遭受侵害的群众迫于该犯罪组织的威胁和影响,仍然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和控告;该犯罪组织通过殴打参选人员、贿选等非法手段,破坏基层组织换届选举,严重扰乱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作秩序。该组织成员肆意妄为、无恶不作,多次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报复对立面村民或市场商户,致使30多名被害人受伤,其中1人轻伤、8人轻微伤,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生活秩序。
同时,该组织拉拢腐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利益输送、寻求庇护等手段,逃避打击。如马书喜在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为规避法律,逃避打击,以给予薪酬的方式雇佣惠济区国土资源局干部为其出谋划策;以向惠济区司法局干部提供万佳合作社干股和发工资的方式维持关系,在马耀帅及其组织成员违法犯罪后,帮助疏通关系,平息事端。该组织以商养官,以官护黑,官商黑相互勾结,沆瀣一气,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秩序和政治生态环境。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书喜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记账簿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马耀帅被以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24 名被告人分别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判处九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财产或者罚金;其他11名被告人按照实际所犯罪行依法判处刑罚。
(三)典型意义
马书喜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特别明显,表现在:一是以村基层政权及其控制的公司、企业为平台,通过八堡村垄断鱼饲料行业、混凝土行业和土地资源等,大肆攫取经济利益;二是通过向部分党政干部进行利益输送,为其发展壮大寻求保护;三是马书喜曾因涉嫌违纪、违法犯罪被有关部门调查却“平安无事”,马耀帅及“巡逻队”成员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但均未受到法律追究,致使该组织成员更加有恃无恐,肆意妄为,对在八堡村及周边地区生活、生产、经营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四是该组织被公安机关打掉后,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大部分合法利益遭受侵害的群众仍然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和控告。该组织长期把持基层政权,称霸一方,危害乡里,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秩序,应依法严厉打击。同时,该案查封、冻结组织成员和涉案公司资金4000余万元、车辆34辆、住宅5处、企业9处等,体现了扫黑除恶与打财断血的有机统一。
三、薛军委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薛军委作为太康县毛庄镇石庄行政村负责人,为达到从辖区内开发项目中承揽工程非法获利的目的,逐步形成以被告人薛军委为首要分子,被告人王海峰、申俊增、王宁等17名被告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组织老弱病残村民,利用身体有病、年龄大等条件,以工程施工占用村内土地、妨碍排水等为名,采取阻工、堵路、威胁、滋事等软暴力手段,对在其行政村范围内施工的光大公司、牧原公司等单位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强迫交易罪涉案合同金额为3077015.48元,敲诈勒索罪涉案金额34000元,以实现对石庄行政村辖区内的部分工程及建筑材料的非法控制,严重影响当地的生活、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此外,在政府征地过程中,薛军委分别与被告人王海峰、罗战峰等人通过在被征用田地里面假造附属物,或者直接虚报附属物等方式,骗取国家补偿款,诈骗涉案金额279490元。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薛军委被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7万元。其余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九个月不等的刑罚。
(三)典型意义
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强揽工程的黑恶势力,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打击重点之一。对于以群众基层自治组织为依托,在征地拆迁、项目建设过程中,以强拦工程为目的,采取组织老弱病残村民阻工、威胁、恐吓等软暴力方式,对在本村施工的企业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犯罪的,在定性上应当特别慎重。这类犯罪组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往往具有目的的明确性、对象的特定性、时间的阶段性等特点,即主要为通过强拦工程获得非法收益,一般仅以在该村地界施工的单位为侵害对象,犯罪行为与施工行为同步,该村地界的建设工程结束,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自然终止,不会向其他地域和行业渗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具有追求长期非法控制的目的,特别是仅仅使用软暴力,缺乏硬暴力支撑的情况下,一般认为不符合黑社会犯罪组织关于欺压、残害群众的危害性特征要求,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同时符合集团犯罪特征的,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本案中,被告人薛军委作为石庄行政村负责人,以村委会为依托,通过阻工、堵路、威胁、闹事等方式,多次迫使在该村施工的光大集团将项目工程交给该组织成员施工,强迫交易罪涉案合同金额为3077015.48元,对于已经由他人施工的工程,强迫向其缴纳“提成”,敲诈勒索罪涉案金额34000元。薛军委等人的行为虽然严重影响了石庄村的生产生活秩序,对在该村的施工企业产生了较大影响,但其只针对在该村施工的光大公司和牧原公司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主要的犯罪行为集中于强迫交易、寻衅滋事和敲诈勒索,主要的犯罪手段均为软暴力手段,缺乏硬暴力行为的支撑,因此,欺压、残害百姓的危害性特征不明显。该组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有一定的组织性,符合“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对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要求,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四、徐迎忠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徐迎忠以其出资成立的焦作市海洋汽车会所为依托,通过实物抵押或他人担保的方式向社会高利放贷获取巨额利益。为保证放贷本息能正常收回,徐迎忠纠集徐迎伟等被告人,形成以徐迎忠为首要分子,以徐迎伟、刘光磊等人为较为固定的重要成员,以史国柱、韩启聪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对欠债人、担保人及其亲属采用殴打、侮辱、限制人身自由、强拿硬要及长期滞留他人住宅、张贴“寻人启事”、锁商铺门、跟踪尾随等手段,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组织集团成员轮流在被害人家居住,导致被害人不敢回家,还私自将被害人家的财物拿走,以逼迫被害人偿还债务。
同时,该犯罪集团还非法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替他人索要债务,在担保人家中长时间吃喝滞留并有侮辱行为,在民警两次出警制止的情况下仍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妨碍了被害人及其家人的居住安全和生活安宁。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迎忠被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其他七名恶势力犯罪集团分子也分别被判处四年四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义
通过暴力手段讨债、非法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是黑恶势力犯罪组织惯常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破坏性和威慑力强,容易给群众造成心理阴影,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生活秩序,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打击重点。本案中,以被告人徐迎忠为首的犯罪组织,结构稳定,具有一定的规约,以非法放贷赚取高额利息作为组织主要经费来源,多次暴力讨债,插手他人经济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多次有组织的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法律特征,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