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6月份,被告人常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张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汽油后在辉县市某村自己经营的百货商店分装零售。经检验,常某销售的汽油符合车用汽油要求。被告人常某将上述汽油销售后,获取利益6660元。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常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违法所得666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危险作业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具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特定情形,造成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行为。本罪名为《刑罚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罪名,2021年3月正式入刑,首次将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相关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常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
法官提醒
本案被告人无证经营油品牟利,是心存侥幸、不计后果的危险犯罪行为,当引以为戒。做生意要取之有道,切莫追求高收益、快回报,触犯法律将受到刑事处罚。为避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消费者如发现贩卖汽油的窝点,应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