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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虞城法院发布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审判白皮书通报三起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1-20 15:29:09


            1月20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至2021年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审判白皮书,并通报三起典型案例。

            白皮书指出,近年来,虞城县机动车、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保有量迅猛增长,在给人们出行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存在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特别是一些中老年人驾驶电动三轮车、四轮车非法载客、随意穿行、乱停乱放、堵塞交通等问题比较突出,导致交通事故频发,一定程度上危及了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

            白皮书显示,2019年—2021年,虞城县法院“道路交通事故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共接收调解案件3492件,调解成功2110起,调解未果进入诉讼程序或当事人直接起诉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1348件,两项合计3458件。涉非机动车案件分别占比81.90%、89.70%和92.50%。其中,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占比90.27%;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占比6.44%;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事故的占比2.74%。

            白皮书以虞城县法院2019年—2021年“道路交通事故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接收调解案件和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情况为样本,分析该类案件发生的原因、审判中面临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并公布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典型案例,旨在指导、规范城区正在开展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综合整治工作,教育引导广大市民自觉抵制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共建安全文明的出行环境。

            案例一:电动三轮车致行人死亡案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8日,武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将相对方向步行的王某某撞伤。王某某在医院住院治疗13天,支付医疗费137004.13元,3月14日王某某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武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英无事故责任。王某某的亲属张某某等四人要求武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5万元。

            裁判结果

            虞城县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武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后死亡而造成的各项损失应由武某芳承担。依法判决武某某赔偿张某某等四人各项损失共计476154.15元。

            案例二:机动车致三轮车主死亡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11日,李某驾驶轻型封闭型货车与右转弯的刘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刘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与刘某某分别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查,李某驾驶的轻型封闭型货车在中财险公司商丘某公司投保一份交强险和一份500000元商业第三者保险。由于双方协商无果,刘某等五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合计36万元。

            裁判结果

            虞城县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刘某某与李某均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未认定刘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对于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被告中财险公司商丘某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承担60%的赔偿责任。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判决中财险公司商丘某公司赔偿原告刘某等五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50153.4元。

            案例三:三轮车主横过道路被撞死亡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2日,袁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与由南向北行驶进入道路后横过道路的姚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姚某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袁某与姚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另查明,袁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赔偿范围的,由袁某承担赔偿责任。张某等六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姚某死亡而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近亲属处理丧葬事宜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

            裁判结果

            虞城县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权,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涉诉事故造成六原告近亲属姚某死亡,作为被侵权人,其诉请要求侵权人承担因涉诉事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中国财险公司商丘某公司作为轿车的承保方,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同时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本案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袁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袁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财险公司商丘某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原告因姚某死亡产生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中国财险公司商丘某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对于超过交强险的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被告袁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袁某已向原告方支付的30000元从其应承担的赔偿款中予以扣除。依照《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判决被告中国财险公司商丘某公司赔偿张某等六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98000元;被告袁某赔偿张某等六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112.04元。

            法官提示

            提示一:电动车等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千万不要心存侥幸,特别是一些中老年人。姑且不论财产损害,仅从人身损害来看:一是2019年—2021年涉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造成人员死亡的181件185人,占比13.07%。2020年6月25日,一小型普通客车与一电动两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两轮电动车乘车人李某某等三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二是造成不同等级伤残的占比80.93%。三是造成人员受伤但未构成伤残的占比5.71%。

            提示二:违章违规不可行,酒驾、逆行、横穿马路、改装……要担责。酒驾、闯红灯、逆行、改装、超速等,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非机动车违章往往承担主要责任。一是非机动车无责任的占比55.74%,且事故另一方均为机动车。二是非机动车次要责任占比11.32%;非机动车同等责任占比17.44%。三是非机动车主责的占比10.88%;四是非机动车全责的占比4.62%。

            提示三:事故责任认定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就所发生的事故出具的书面文件,是法院认定涉案双方侵权责任的重要依据,一般而言,法院会采纳认定书中关于双方主次责任的分担结论。但也存在例外情形。在此特别提醒大家注意,涉案双方当事人如对交警的认定有异议,则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复议。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不少当事人以签署《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时未充分了解该份文件性质为由提起上诉,给法院审判和自身维权都会造成不少困扰。

        责任编辑:陈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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