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法院
司法建议书
修武县人民法院
关于完善以法院专递方式送达文书的司法建议
修法建字(2015)8号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焦作市分公司修武县营业部:
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吕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崔小某、崔某某诉高某某、商丘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以及尚某某诉都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等案件中,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邮寄相关法律文书中,发现以下问题:
法院专递常因原址查无此人或者仅因无被送达人联系方式被直接退回;
邮寄回执特别是针对一些跨省、跨市的法院专递的回执,仍有部分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人民法院。
部分法院专递的签收人不合法,比如被送达人是公民个人却由邻居、村委会等代为签收;
辖区内特别是农村的投递员多为临时人员,待遇较低,影响工作积极性和效率。
为此,我院建议:
1、对本辖区内的投递员进行细致、专业的培训
据了解,本辖区特别是农村的投递员多为临时人员,对邮政投递的业务规定了解不够,业务操作不规范。比如我院发往修武县五里源乡的法院专递,经常因被告无联系方式被直接退回。还有的情况是仅投递一次,因家中无人就以原址查无此人等原因退回,造成邮件被无故退回,进而影响了法院的工作效率,造成一些案件不能正常按时开庭,甚至是影响判决等重要文书的送达,造成一些案件临期而不能结案。
对投递人员的专业培训,可以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增强责任心,在投递法院专递时能更快更准确的送达,以更好的推进审判工作。必要时,我院可以派专业人士进行培训,协助贵单位。
建议贵部内部增加沟通和协调,提高回执的退回效率
望贵部内部能召开相关会议,研究讨论各个机构之间的分工配合,针对法院专递的邮寄回执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争取对跨省、跨市的邮寄回执及时退回法院。
对法院专递的签收人进行严格把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若干规定,法院专递的受送达人是案件的当事人。当事人为自然人时,签收人仅限被送达人本人、同住成年家属以及其授权委托人;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收人的范围为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同时建议贵部要求投递员在送件时,要求签收人持身份证并在签收处留下签收人的身份证号码,以避免出现一些专递被签收,但被送达人否认收到法院专递或者说是陌生人签收的、被送达人声称不知情等等情况发生。
提高投递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法院专递投递中被轻易退回的情况,有一部分原因是投递员的待遇过低,导致其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心不高。据了解,本辖区的投递员投递一份快递的报酬仅有几分钱。可想而知,在寒冬酷暑,顶风冒雨去送邮件的积极性肯定不高,为一份快件几次三番去送件的可能性就更小了。针对这一情况,希望引起贵部的重视,提高投递员的薪酬或制定激励措施。
以上建议,请贵部予以考虑,如有反馈意见,望尽快回复,以求共同提高工作效率,维护社会和谐。
修武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后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
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
第七条 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
邮政机构在受送达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未能见到受送达人的,可以将邮件交给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但代收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除外。
第八条 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邮政机构的投递员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
(一)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
(二)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
(四)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
(五)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
(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