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存在着通过托人办事以达到一种不正当目的的现象。今天结合上蔡法院西洪法庭一起具体案例,谈一谈类似案例的处置情况。
案情回顾
原告孔某某丈夫因犯罪在豫南监狱服刑,2021年8月份,原告在和朋友一起吃饭时,原告说自己的丈夫在监狱干活太累,想调换一下劳动岗位,同在场吃饭的曹某某说自己认识的人(另一被告杨某)在豫南监狱有关系,可以帮忙为原告丈夫调换劳动岗位。之后曹某某多次和原告联系并承诺肯定能办成,随后原告向被告曹某某转了 37000元。因原告丈夫的劳动岗位一直没有调整,原告意识到自己被骗,多次找二被告要钱,被告曹某某归还了5000元,下欠32000元曹某某和杨某一直推托至今未给付。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查认为:二被告承诺在豫南监狱有关系可以为原告丈夫调整工作为由,先后收取原告37000元(后经原告追要,被告曹某某退还5000元),因下余32000元至今未退还原告,导致原告向上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本案被告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在监狱有关系且将收取原告的款项用于为原告丈夫调换劳动岗位,被告的行为涉嫌犯诈骗罪嫌疑,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范围,应根据相关规定,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孔某某的起诉。
法官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