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商城县法院依法对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一审开庭并公开宣判。案件由3名员额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孙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多种性保健品并销售,非法获利1000余元。2021年6月,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孙某经营商店内查获不正规性保健品多盒。经鉴定,被告人孙某销售的保健品含有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属有毒有害保健品。
据介绍,食用了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药品不但起不到强身健体的效果,用药不当还会引发头痛、消化不良、视力异常等不良反应,严重的话会导致心肌梗死或心源性猝死。
法院认为
被告人孙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销售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性保健品,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侵犯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综合全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追缴并没收违法所得,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责令其在商城县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付所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格十倍的赔偿金10000元。
法官提醒
民以食为先,食以安为先,国家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行为一直处于高压打击态势,保护群众舌尖上安全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在此提醒,广大商家在致富路上必须遵守道德和法律底线,明知食品掺有有毒、有害物质仍进行销售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广大消费者也应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了解食品安全知识,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