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经承办法官耐心调解,终促成双方握手言和并当庭转账履行了涉案定金。
被告梁某于2022年8月5日与河南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出售委托协议。当日,原告赵某为被告梁某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支付购房定金10000元。后被告并未按约定向原告交付出售房屋,转而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案外第三人。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双倍定金。
承办法官收案后迅速联系原、被告双方到庭审理,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矛盾突出,原告要求必须按照诉请赔偿,被告则认为原告诉求支付双倍定金不合情理。法官针对这种情况决定将双方分开进行背对背调解,从法理、情理两个方面释法明理,希望双方拿出诚意化解矛盾。经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被告自愿当场支付原告双倍定金2万元,案结事了。
本案从立案到调解成功仅仅用了一天时间,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