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濮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濮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某某偿还原告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当事人不服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维持了该判决。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遂向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多次对张某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大量的调查走访,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张某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将其名下所有的丰田牌轿车过户到他人名下,并将以其名下的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转移到亲戚名下。据悉,该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有80多个蔬菜大棚,主要种植蔬菜水果,占地200多亩。执行法官经过大量、细致的工作,将被执行人张某涉嫌转移财产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相关证据材料完全固定,并将证据材料移交濮阳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在收到拒执罪材料之后,多次与拒执罪嫌疑人张某沟通希望他能自觉履行欠款,争取对方的谅解。但是张某仍执迷不悟,拒不配合,濮阳县公安局于2017年4月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录入公安网上追逃系统。然而,张某家中大棚有80多个,每当公安干警到达园区之后,张某均躲藏到这些大棚内,给我们的抓捕工作增加了难度。
然而再聪明的狐狸也抵不过嗅觉灵敏的猎手,不久濮阳县法院执行法官收到讯息,嫌疑人张某与他人相约在晚上8点于八公桥某饭店商讨事情。执行法官随即向执行局赵同彪局长汇报,赵局长高度重视,立刻协调人员车辆并动用法院特勤,制定出严密的抓捕计划。根据赵局长的指示,执行局王法官带领队伍前去执行抓捕工作。时间已经到了晚上8点半,嫌疑人张某终于来到了约定的饭店,但是戒备心强的张某在饭店门口徘徊了二十分钟始终没有进入饭店。执行干警“守株待兔”耐心等待,终于在嫌疑人张某放下戒心入座之后,果断出击将嫌疑人张某予以控住。执行法官随即与濮阳县公安局联系,很快濮阳县公安局刑警队出警到达现场。最终在濮阳县法院与县公安局的联合行动之下,将嫌疑人张某予以刑事拘留,狡猾的狐狸终落入“法网”。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被执行人张某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仍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且将其名下汽车转移,将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转移至他人名下,显然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