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各部门:
现将《内黄县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执行行动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本规定贯彻执行。
内黄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内黄县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集中执行行动的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我院集中执行行动更加规范,圆满达成行动目标,提升执行工作质效,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行动前,团队和各法庭需依法提前确定行动对象人员名单,并规划好行动路线等。小组带队院领导要提前一天组织参与行动干警召开专门会议,对各项准备工作进行详细研究,确保万无一失。
第二条 要充分发挥申请人的作用,发动申请人随时关注被执行人动向信息,以便准确掌握被执行人行踪。
第三条 在集中执行活动期间,执行团队和人民法庭全体干警不得请假,有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需向院长请假。每天集中执行行动前,由主管院长点名。对迟到或不到的干警,第一次,扣除绩效奖或工资200元;第二次,提请院党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参加集中执行行动的驾驶员,要提前一天检查车辆轮胎、机油、玻璃水、刹车、警灯、警笛等是否正常,确保车辆安全,并查看车辆是否加满油。
第五条 在驾驶过程中,驾驶员要有安全驾驶意识,严格遵守各项交通规则,如无必要,不得闯红灯。相关地域大型车辆无法通过的,要及时更换行进路线,不得强行通过。
第六条 行动中,执行人员需要佩戴工作证和公务证,带齐传票、搜查令、拘留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以及对讲机、执法记录仪、手铐、喇叭、手电筒、梯子、无人机等执行装备。执行局各团队长负责与救护车辆、开锁人员联系,确保行动期间按时按要求参加行动。
第七条 行动期间,工作证件或执行装备未带齐的,第一次,扣除团队长或庭长的绩效奖200元;第二次,提请院党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行动期间,救护车辆、开锁人员未及时到场的,行动不得实施,直到救护车辆、开锁人员到场方可实施。未到场或者未及时到场的,院党组将追究该次行动带队领导、法庭庭长及团队负责人责任。
第九条 为了保障执行人员自身安全、维护法院形象,行动中进入被执行人家时,需至少有两名女法警佩戴执法记录仪,以背对背的形式进入,确保监控无死角。
第十条 执行人员从被执行人家离开时,被执行人家中无人的,需把被执行人家的门锁好。
第十一条 行动中,被执行人确无法找到的,可根据其家庭情况,立即依法进行搜查,并在其门前、所在村庄或社区粘贴敦促履行清单,确保形成强大震慑。
第十二条 各执行小组每次集中执行时要确保至少拘留5名被执行人;少于5人的,执行团队负责人和法庭庭长要向院党组书面说明情况;未拘留一人的,由带队领导、团队长和法庭庭长向院党组作书面检查。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内黄县人民法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