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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公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规定,相关事宜请与各审判法院联系。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小字第14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

        负责人尹付海,任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营,系该行客户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广生,系该行客户部经理。

        被告周金营,男,1963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朝相,男,1952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俊伟,男,1976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被告周金营、张朝阳、张俊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撤回对周金营、张朝阳、张俊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赵红举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冰清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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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郏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