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小字第14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
负责人尹付海,任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营,系该行客户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广生,系该行客户部经理。
被告周金营,男,1963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朝相,男,1952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俊伟,男,1976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被告周金营、张朝阳、张俊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撤回对周金营、张朝阳、张俊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赵红举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冰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