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魏志标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1日作出(2012)平民三终字第234号民事判决,判决魏志标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王进良、张炎成等人工资款92144元,昝永振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由魏志标、昝永振负担。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人魏志标未履行判决义务,王进良、张炎成等人于2012年6月11日向郏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郏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3日立案执行,并将执行通知书送达魏志标、昝永振,昝永振履行2万元,魏志标以昝永振欠其款项为由,有能力执行而采用躲避的方式拒不执行判决。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魏志标家属与王进良、张炎成等人达成合解协议,魏志标家属另行支付王进良、张炎成等人标的款3万元,王进良、张炎成对不足部分予以放弃,案件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魏志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侵犯了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关于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执行人魏志标刑事责任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魏志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故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魏志标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判决被执行人魏志标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被执行人魏志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侵犯了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关于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执行人魏志标刑事责任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魏志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