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探索证券期货类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决议纠纷、虚假陈述纠纷类案件的统一审判标准及方法,进一步加大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确保类案类判,制定如下意见。
一、在办理证券期货类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决议纠纷、虚假陈述纠纷类案件时,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一)拟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
(二)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
(三)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二、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
三、类案检索可以采用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案件检索、案例关联检索等方法。
四、承办法官应当将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进行相似性识别和比对,确定是否属于类案,对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承办法官在合议庭评议、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及审理报告中对类案检索情况予以说明,或者制作专门的类案检索报告,并随案归档备查。
五、类案检索说明或者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包括检素主体、时间、平台、方法、结果、类案裁判要点以及待决案件争议焦点等内容,并对是否参照或者参考类案等结果运用情况予以分析说明。
六、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本院各业务部门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
七、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诉辩理由的,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诉辩理由的,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
八、检索到的类案存在法律适用不一致的,可以综合裁判时间、是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等因素,通过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予以解决。
九、要积极推进类案检索工作,加强应用培训,提升类案推送的智能化、精准化水平,为建设统一、权威的审判案例数据库奠定坚实基础。
十、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归纳整理类案检索情况,通过一定形式在本院公开,供法官办案参考。
光山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