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城区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21年,张某向李某借款,并向李某出具欠条一份,后逾期未还,李某将张某及张某妻子王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张某认可借款事实,但认为借款与妻子王某无关。被告王某认为其对该借款不知情,且双方离婚时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各自的债务各自承担。
山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张某向原告李某借款,出具了借据,并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张某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并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被告王某虽称其对该债务不知情,但根据被告王某与原告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被告王某知晓该笔借款,且称现无能力还款,上述事实均发生在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认定该案借款为被告张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该案借款及利息。
法官说法:根据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虽然王某未在借据上签字,但根据相关证据能够确认被告王某对债务知晓且其意思表示能够认定其对该笔债务有还款意向,故案件借款能够认定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