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有千口主事一人”,在传统意义上,表明了一家人要有个规矩,有个方向,不能一百口人乱当家,各行其是,否则会造成一件事大家都管,都想管,但都又管不好的现象。在法律事实面前,就不一样了。一个人如果已达到法定年龄,没有智力障碍,就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已经成为了合法的公民。
前段时间发生了这样一件事。在一次交通肇事案件民事赔偿部分中,致害方向受害方家属赔偿了50万元赔偿金,其中包括子女抚养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受害人家属向法院递交了对致害人的谅解书。在签名期间,按理说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其有权代未成年子女签字并生效。
案件转到法院后,细心的法官和利强同志经审查该协议,发现署名是同一人笔迹,系由其母亲代已成年子女签字,其母称,我的孩子在外地上大学,不能回来,我作为一家之主,代他签名合理合法。和法官随即通知受害人成年子女到庭查询该签名情况,但因该子女在外省就读大学,在电话中认可其母代其签字,视为本人授权。
按照法律规定,公民有权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自己的权利,但应当有书面委托书。在诉讼中如果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自己的权利,应在法官的监督和指导下填写委托事项、委托权限。为此,和法官告知该子女其电话委托不符合法律规定。
2015年12月21日,该子女亲自到法庭办理了法定委托手续,在自己姓名栏签名、捺指印。
到庭办理委托手续,取源于以前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以电话或捎口信形式委托代理人的现象。当人民群众法律意识逐渐增强时,特别是在诉讼中,很多被告人输了官司后反而用法定证据来否认自己以前的做法,致使案件多次重复性审理,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为此,严格审查、认真办案才能使得案结事了,所以说:“家有千口非主事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