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薛某某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1621民初203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朱某某向原告薛某某偿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朱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薛某某向扶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法院为执行该调解书下达了执行裁定,并向朱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要求朱某某在指定期限内如实报告财产并履行指定的义务。朱某某仍拒不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法院作出对其罚款2000元的决定。朱某某未交纳罚款,法院又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朱某某仍拒不执行。法院另查明,朱某某手机微信钱包记录及银行卡显示有收入,朱某某在外打工期间月收入2000—3000元。因朱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薛某某遂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向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2018年2月5日,薛某某以朱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扶沟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刑事自诉审理过程中,朱某某拒不认罪,称其不愿意向薛某某履行义务。扶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朱某某不服该判决,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为由上诉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证据和一审相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扶沟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朱某某上诉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朱某某手机微信钱包记录及银行卡均显示有收入,且打工期间有固定收入,完全有能力执行生效调解书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且在审理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认罪,态度不端正,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