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中央19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
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提高执行案件综合质效,切实解决案件执行难问题,长垣市人民法院与长垣市公安局联合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因执行案件需要,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查询有关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外来人口登记、出入境情况、电子照片等相关信息资料。人民法院提请协助时,应当依法提供协助查询的法律文书和身份证明。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提请公安部门协助查找、控制已被书面查封但未实际扣押的车辆。公安交警部门在路查、审车等环节发现上述车辆应予以控制并及时通知法院采取扣押措施。
第三条 因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已履行义务等原因不需要继续查找、控制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及其车辆的,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予以撤销。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妨害公务等犯罪案件,应当将已获取的证据材料连同证据目录装订成册后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立案。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或者经立案侦查后发现不应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书面反馈人民法院。
第五条 人民法院建立联系人制度,案件承办人为该案联系人。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提请协助查询手续时,应附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并确保联系人的联系电话24小时通讯畅通。
第六条 为便利工作,人民法院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查询有关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电子照片等相关信息资料统一由人民法院执行局向公安局情指快反处置中心提请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长垣市公安局 长垣市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