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1993年行凶逃跑后隐姓埋名27年,在山西、广东、陕西等地打工,并买下一个户口,后在陕西宝鸡定居结婚生子,但这名逃犯最终没有逃过法律的制裁。近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该名逃犯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该逃犯名叫张宏勋,曾用名张红军、张红勋、张宝生,1972年出生于河南省巩义市康店镇张岭村,后随父母来到焦作市。1993年5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张宏勋伙同高勋、刘中州(均已判刑)在获嘉县城建局驻焦办事处屋内与马承伟发生争执,张宏勋与高勋对马承伟实施殴打。张宏勋、高勋二人持砖头朝马承伟头上猛砸,高勋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具在马承伟身上捅了十余刀。经鉴定,被害人马承伟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右肺动脉,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作案后,张宏勋连夜逃离焦作,随后到山西晋城、广东广州的建筑工地、饭店、煤矿打零工,还摆过地摊、火车上卖过山货。1996年年初,张宏勋辗转来到陕西宝鸡,花1300元购买了一个户口,改名张宝生,之后便在宝鸡市生活定居,2006年经人介绍娶妻生子。
2020年7月26日,焦作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及焦南分局组织警力赴宝鸡将犯罪嫌疑人张宏勋抓获。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张宏勋对参与捅死马承伟,并使用新身份潜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宏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宏勋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共同犯罪理论,被告人张宏勋与他人系共同犯罪,应当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与他人承担共同责任,共同对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承担责任,被告人张宏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为什么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被告人张宏勋判处刑罚?解放区法院刑庭法官李宇表示,1979年刑法颁布以来,1997年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正,1997年之后也进行了11次修正。对于如何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我国刑法规定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如果犯罪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修正后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本案中,被告人张宏勋故意伤害犯罪行为发生在1993年。如果根据1979年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1997年修正后的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997年修正后的刑法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刑比1979年刑法规定的处刑要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要适用1979年的刑法,考虑到被告人张宏勋自愿认罪认罚且系从犯,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转自豫法阳光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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