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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批复: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应这样计算(含民法典内容)

        发布时间:2021-02-01 16:34:09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

        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

        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

        问题的批复 

        (法释〔2020〕17号修改的司法解释之一)

        (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起重新计算。

        此复。 

        图片

        解读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故本条的修改,实际上是表述上的规范化。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来源:法务之家

        责任编辑:zj    

        文章出处:https://mp.weixin.qq.com/s/mLzgsD5ee2W3VLNU8RFCjw?scene=25#wechat_redir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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