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相邻关系
【裁判要点】
当事人在对不动产的使用过程中,应按有利于生产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基本案情】
被告巩红霞在西苑小区租赁房屋一套,该租赁房屋带一小院,其承租院落东侧无住户,其西邻是原告谷树林。被告于2012年9月1日开始在西苑小区开办世纪风辅导班,原告与被告租赁的房屋中间有一墙相隔,高约1.6米左右。原告租房开办辅导班时曾告知过原告,原告没有表示反对。被告为办学方便,将院内通往小区的院门封死,另外在承租院落东侧靠北处小区公共院墙处另建一小门,人员由此出入承租院内,不再出入小区公共大门及院内,被告承租院落东侧小区围墙外小区公共绿化位置土地部分已平整。诉讼中谷树林不要求第三人易杰承担民事责任。另查明,本案诉讼系原告以个人名义起诉,其无小区全体业主的推荐。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谷树林诉讼请求;第三人易杰不承担责任;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谷树林承担。
【裁判理由】
当事人在对不动产的使用过程中,应按有利于生产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因系争房屋位于小区内,而小区系居民日常生活、休憩之所,故任何人对房屋的使用,不得对居民的生活起居造成影响或妨害,有上述行为的,则相对人有权要求停止并排除妨害。现据本案查明,被告承租房物系独立结构并带一小院,其所承租房屋西邻是原告房屋及院落,原、被告院落间有实体墙相隔,围墙高度约1.6米左右。被告院落通往小区区域的门已封堵,其人员不再经过小区大门进入小区其他区域。学生及其人员出入由被告承租院落东侧靠北处小区公共院墙处被告另建的小门进出。被告采取上述措施,客观上减少了对小区其他业主生活的打扰。被告在小区办辅导班,应当自觉维护小区秩序,减少控制噪声。原告主张被告办学发出的噪声严重影响其家人生活,造成损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将其所开办的世纪风辅导班搬离西苑小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如果原告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原告可以另案起诉处理。另本案中原告没有经过小区全体业主的推荐,亦无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影响其他业主的生活,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其拆除的小区围墙和绿化带原状的诉讼请求,因涉及案外人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故对该请求不予处理,可由利害关系人另行诉讼解决。